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花府规〔2019〕1号文的通告
花府规〔2020〕2号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花府规〔2019〕1号)。对于森林防火期内出现的违法行为,由区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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