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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

  • 2026-02-12
  •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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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要求,激发有关行业领域消费需求,营造良好消费氛围,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拟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可参与活动发票的开具时间:2026年2月6日至7月31日。

  (二)抽奖活动实施时间:2026年2月11日至7月31日。

  二、实施内容

  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在广州市内从事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八个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票面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在100元(含)以上的发票进行抽奖奖励。

  三、抽奖规则

  (一)参与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后,实名登录云闪付APP进入有奖发票界面(后续将开通其他参与平台入口,以公告为准)上传清晰电子发票图片并确认OCR识别的票面内容(包含发票号码、价税合计金额、开票时间、购买方名称等),系统核验成功便可参与有奖发票抽奖活动。每位消费者每日最多可上传5张(含)有效发票,每月最多可上传30张(含)有效发票。

  (二)奖项设置。奖项设置800元、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10元七个档次,其中100元、50元、20元、10元为小额奖项;800元、500元、200元为大额奖项。

  (三)开奖方式。小额奖项采用“即时开奖、即时兑付”;大额奖项采用“即时开奖、延时兑付”,具体为中奖后T+15天再次核验发票状态符合要求后兑付。活动过渡期期间,因系统调试原因,小额奖项采用24小时内兑付。

  (四)奖金兑付。个人消费者通过有奖发票抽奖所获得的奖金按相对应中奖金额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至中奖者绑定账户。

  四、实施范围

  (一)经营主体范围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

  2.应为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八个行业。

  3.可正常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消费者范围

  个人消费者(自然人)。通过真实消费后取得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必须为个人实名制发票,发票抬头需为消费者本人姓名。

  (三)发票范围

  1.发票须为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广州市内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八个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取得的,且通过发票查验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发票开具日期须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7月31日内,单张发票票面金额100元(含)以上。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票不纳入抽奖范围:

  (1)红字、作废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4)受票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

  (5)受票方为未实名的发票;

  (6)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活动规则的发票。

   五、活动要求

  (一)活动期间,对恶意红冲发票套利的经营主体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活动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开发票、盗用或冒用他人信息参与活动等各类作弊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与者(含经营主体、个人用户)的活动参与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经营主体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维权。

  六、其他事项

  本次活动由广州市商务局会同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有关规则可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及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活动咨询电话:

  95516(发票抽奖、奖金发放)

  95534(发票上传)


广州市商务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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