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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6-05-22
  • 来源: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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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科规字〔2026〕2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广州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市委加快建设“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工作要求,营造良好的服务创新生态,激发科技保险创新活力,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有效降低分散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创业风险,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根据《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国科发资〔2025〕47号)、《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是指纳入广州市科技保险产品支持目录的科技保险产品的统称,包含主险和附加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产生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经市科技局公开征集、评审择优选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服务科技保险的保险机构。

  科技保险合作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广州市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保险机构。若以分支机构名义申报,须获得其总公司就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情形。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相关领域具有基础积累。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申报当日及接受评审前一日,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若合作期内被列入,市科技局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

  (六)承诺设立专项服务团队,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并接受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金融监管局)与广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联合组织的年度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具体职责如下:

  负责制定并实施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政策,统筹科技保险合作机构选定、“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的遴选和调整,开展“广州科技GI”中“穗科保”专区运营,对符合条件并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的单位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对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广东金融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与市科技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推动辖内保险机构不断丰富保险产品,引导保险机构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监督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经批准(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配合市科技局对“穗科保”产品目录进行遴选和调整。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具体职责如下:

  引导辖内保险机构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体系,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保险合作机构遴选、“穗科保”产品目录调整等工作,推动科技保险与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第八条  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并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开展科技保险补助政策的宣传推广和实施。通知投保单位及时、准确上传保单及相关补助申领材料。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科技保险存在问题、相关重大事项及年度报告。

  (四)设立专门的科技保险服务团队或岗位,制定专项服务方案,具备专业的承保、风控和理赔服务能力,确保服务质量与效率。

  第九条  鼓励科技保险合作机构以共保体形式承保科技保险项目,提升风险分担能力和服务专业性。

  第十条  为助力产融结合,鼓励科技保险合作机构与投资机构开展“投保联动”,在科技企业投资、风险评估、增值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资源整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机制。

  第三章  补助对象与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保险补助对象为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的各类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且在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及发放补助时,须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无注销、歇业、吊销、破产等异常情形。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良好,未处于因科技违法违规、科研失信及其他社会信用失信等行为导致的申报资格限制期内,无严重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由市科技局组织征集,经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估后纳入“穗科保”产品支持目录并公开发布。申请纳入目录的科技保险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产品已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二)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科学研究与试验、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提供保险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

  (三)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信息通过“广州科技GI”的“穗科保”专区发布,产品类目如下:

  (一)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生命科学产品完工责任保险等。

  (二)科技成果应用推广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应用推广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不含被保险人为关键研发人员及其相关高管人员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等。

  (三)科技活动基础风险类保险:指为科技活动涉及的创业、人才、网络等基础性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网络安全保险、人才创业保险等。

  (四)广东省科技保险后奖补政策规定的其他科技保险产品。

  第四章  补助方式及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对在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保单位发放科技保险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保险费的50%,对单份保单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对每家投保单位补助上限为50万元。已纳入其他市级部门补助的科技保险产品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科技保险补助采用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形式,每半年度集中受理一次,逾期滚入下个半年。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每半年一次拨付至符合资格的投保单位指定账户,每年度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按保单起保时间顺序发放补助,额满即止,当年超额部分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科技保险合作机构须在保险单生效或批改后3个工作日内在“广州科技GI”报送保单号/批单号、保险费等信息,并通知投保单位及时、准确上传保单及相关补助申领材料。

  第十七条  补助申请与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保单信息录入:投保单位投保后,须在保单有效期内(涉及批改的最迟在终保后1个季度内),在“广州科技GI”上录入补助申领信息,并同步上传申领材料:

  1. 科技保险合同(含补充协议)或保单、批单(如有)。

  2. 保险费发票及付款凭据(金额须与科技保险合同所标示金额一致)。

  3.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资质认定文件。

  (二)保单信息审核: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对保单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报送拟补助清单。

  (三)补助核定与拨付:市科技局审定补助清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流程将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投保单位指定账户。如有异议,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视结果进行处理。

  (四)进度查询:保单状态、补助申请进度及资金发放结果将同步至“广州科技GI”,投保单位可登录账号自主查询。

  第五章  保单批改、批退流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指保单批改、批退特指涉及保险费增减的科技保险保单批改、批退,分别为批增(保险费增加)、批减(保险费减少)、全单退保的情形,具体流程如下:

  (一)涉及投保单位的受理流程:

  1.已在“广州科技GI”提交补助申领,尚未到达补助受理环节的,正常开展保单的情形:投保单位应在批单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在“广州科技GI”进行申领信息变更,上传批单及变更申报资料。

  2.已在“广州科技GI”提交补助申领,已进入受理或资金发放环节的情形:

  对于批增的,投保单位应在批单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对批增部分保险费重新提交申请。

  对于批减的,投保单位应将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全额退回,按新保单重新提交申请。

  对于全单退保的,投保单位应至少在向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提出退保申请的1个工作日前将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全额退回,在“广州科技GI”申报全单退保并上传退费的付款凭据。

  对应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应在“广州科技GI”核实相关申报信息及退费付款凭据后方可受理批减或退保,并向投保单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二)涉及科技保险合作机构的流程: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在收到上述批改、批退需求时,须在批单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在“广州科技GI”报送保单号对应的批单号、保险费信息。

  (三)进度查询:保单状态、补助退回及批改或批退结果将同步至“广州科技GI”,投保单位可登录账号自主查询。

  第十九条  如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未核实投保单位已退还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向投保单位退还保险费,造成补助资金无法收回的,需由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负责解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投保单位在申请科技保险补助过程中,存在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补助资格。财政补助资金尚未发放的,不再予以补助,已经发放的,由市科技局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进行服务质量评价,会同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对保险合作机构服务质量、产品成效进行评估。对年度评价结果较好的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及科技保险产品给予激励。对年度评价结果较差的,视程度予以产品下架、取消合作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基础积累:指科技保险合作机构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科技保险服务、财产保险业务开展等领域,所具备的一定从业经验、专业知识储备及相关业务能力沉淀,能够支撑机构有效履行合作协议、开展科技保险相关服务工作。

  (二)共保体: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机构,为了承保同一高风险、高保额或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比例,组成一个统一的承保主体,共同承担风险、分摊保费、处理赔款的一种临时性或长期性的联合承保组织形式。

  (三)加计扣除: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研发费用等特定成本费用,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比例额外增加扣除金额。

  (四)批改: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内,因特定事项发生变化,经合同当事人与保险人协商同意,以出具批单的法定形式,对原保险合同的约定或其他信息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

  (五)批减: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通过出具批单的法定形式,对原保险合同的部分承保要素进行缩减,并相应退还部分保险费。

  (六)批增: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通过出具批单的法定形式,为原保险合同增加保险责任、扩大保障范围或提高保障额度,并相应补交保险费。

  (七)批退、全单退保: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有效期内,投保人基于自身意愿,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保险人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广东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最新要求不一致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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