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的规定,现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实施的职业卫生省级行政职权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接事项、承接部门及具体内容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受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下列省级行政职权,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二、实施时间
上述2项行政职权,自2026年7月1日起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受理上述行政职权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和花都区、增城区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的公告(https://wsjkw.gd.gov.cn/zwgk_gsgg/content/post_4919169.html)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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