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卫生健康局,委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有力推进 “十五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我市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组建第二届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专家从我市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从事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两院”院士、国家、省级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评审、技术咨询、现场核查、检测评价、事故处置等工作。
二、专家分组
专家库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组、放射卫生组、职业病诊疗康复组4个专业组。各组专业领域如下:
综合组:职业健康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执法、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等;
职业卫生组: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及质量控制、卫生工程防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等;
放射卫生组: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及质量控制、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管理、放射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等;
职业病诊疗康复组:职业健康检查及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治疗与康复等。
三、专家职责
专家应当在本人专业领域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市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开展技术分析研判,撰写调研报告,提出职业健康工作改进对策建议;
(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工作,出具客观专业技术意见;
(四)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工作的质量控制与技术核查;
(六)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七)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八)完成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专家工作守则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在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公务和相关技术活动,独立客观出具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工作纪律,执行任务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按时提交书面技术意见;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开展评审、核查、调查等工作,如与被审查单位、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各类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专家推荐程序
(一)各区卫生健康局推荐直属单位专家候选人,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单位、省部属医院、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推荐本单位专家候选人;
(二)推荐单位组织拟推荐专家填报《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并签名,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经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汇总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已退休人员由原所在任职单位或现聘用单位负责推荐;
(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条件审查,并在各专业组中择优提出各专业组组长人选;
(四)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委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公示后公布。
六、专家解聘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书面函告专家本人及其推荐单位,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一) 本人或者推荐单位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 因身体健康、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2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未完成市卫生健康委指派任务或者无故缺席专家库组织的重要活动的;
(四)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工作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专家推荐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推荐专家,严格把好基本信息审核关,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确保推荐专家的质量。
(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本单位推荐人员汇总表、专家推荐表及佐证材料的盖章扫描版和word版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联系人:范德群,联系电话:876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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