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纳入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格式样本。房屋受让人和承租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人查询上述情况,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部分修改,增设关于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情况的相关条款。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SF-2026-0101自行交易版)
2.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SF-2026-0104中介促成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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