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进行转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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