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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离职证明骗取失业保险金,一参保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 2026-10-14
  • 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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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我市某区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级部门推送的失业保险待遇疑点数据,核查发现参保人王某涉嫌伪造离职证明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经查,2023年2月,王某从我市某公司离职,系统减员原因为“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属本人主动离职,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2023年3月,王某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该机构要求其提供非自愿离职的相关证明材料。王某遂伪造一份离职证明,虚构非自愿离职事实,骗领了2023年3月至8月共6个月的定期失业待遇,合计14540元。

  调查期间,王某多次拒不配合社保稽核调查。经与原用人单位核实,离职证明系王某伪造。该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案件移送区人社行政执法部门。王某在接受执法部门调查时承认,其主动离职后心存侥幸,伪造了离职证明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王某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4540元已全部追回,该案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失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续深化骗取套取社保基金专项整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从严整治伪造证明材料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乱象,有力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重提醒:伪造离职证明、虚构非自愿离职事实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参保人应当如实提供劳动关系及离职情况,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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