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2010〕
印发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和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的礼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
(一
(二
(三
(四
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广州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认定其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五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市府办公厅认定其提出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民主法制、环境保护、重大事件等方面,首次向市政府正式提出系统意见和完整方案,经市政府采纳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使事件得以有效处置。
第六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由市港澳办、市台办认定其在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一
(二
第七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外办认定其为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广州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
(一
(二
(三
(四
第八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侨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是著名社会活动家、科学家、艺术家、政要、议员等人士,在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和对外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九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
(二
(三
(四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派发相关资料,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一条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的分工、受理、审核、公示、报送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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