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
印发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2008年12月8日
第一条
第二条
(一
(二
(三
第三条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并联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项目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或初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初审意见后,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按照上述第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及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后,按照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取消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的审批环节。
第八条
交通类建设项目,经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对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表述。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移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再把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单位开工建设。
用地预审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初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后,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河涌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截污主体工程的规划方案经审定后,规划部门可直接办理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并联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在土地一级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应当在
第十三条 取消规划部门对于在土地一级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后,国土部门可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批手续。出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且超出部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需对超出部分重新组织用地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当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国土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把关。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用地属集体土地的,国土部门应当在
第十八条 已批准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且不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及居民私房自建工程,无须单独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条 取消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协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
属于我市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意见而导致不利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属于我市绿色通道重点项目的,规划部门应在
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不需要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可自行进行施工前的工程放线,规划部门委托的城市勘察测量单位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审批以下事项:
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环境卫生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节能事项审查等。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并联机制执行。
上述建设项目中属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部门应当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施工前申请占道开挖的,市政部门应当在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建设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建设部门应当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所称审批,是指以牵头审批部门为主办部门,以其他审批部门为从办部门,按照下列流程完成审批工作:
(一
(二
(三
第二十八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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