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
二、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
三、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浮
四、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五、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资金,除分类救济金广州市财政与增城市财政的分担比例调整为
六、本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办公厅
2008年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