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
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打私办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5日
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综合治理,是指反走私相关部门整合多种社会资源,实施多种反走私手段,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机制。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合法、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相关部门,是指各级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反走私职能部门、其他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部门。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广州市反走私工作政策、法规和措施,建立完善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督促、检查、评价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督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反走私斗争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拟定我市反走私工作政策、法规和措施,并督促检查反走私相关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斗争及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各缉私职能部门之间及与有关单位的关系,解决在反走私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调研、收集有关走私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动向和规律,供市政府反走私工作决策参考及通报反走私相关部门。
(五)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和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交办的走私、贩私案件;组织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调查、办理走私贩私大要案件。
(六)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指导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全市缉私执法工作,对执法不严和违反缉私纪律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八)承担市打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打击走私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本辖区的反走私工作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评价本辖区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协调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检查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接待、处理走私举报,协调、监督辖区内反走私相关部门查处走私案件。
(四)指导建立、完善各重点镇、街道、村的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反走私责任制。
(六)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本地区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调研,收集有关走私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动向和规律,供本级政府、市打私办反走私决策参考,并通报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
(八)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反走私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举报网络,明确反走私工作责任人。
(四)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教育。
(一)发挥在情报、信息、刑事技术、技侦等方面的优势,协作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工作。
(二)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应当按有关规定移交海关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参与、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对走私运输工具的处理。
(四)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查处抗拒、阻碍反走私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进出口商品交易行为,在流通领域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贩私专项执法活动。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
(二)在案件移交方面加强与海关、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查获涉嫌走私违法犯罪案件,按有关规定移交海关处理;对查获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案件中涉嫌
(一)海关部门根据相关反走私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缉私体制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调研,收集、分析走私情报,掌握走私动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与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反走私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对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涉嫌走私犯罪案件,按有关规定受理、侦查、移送起诉,追究走私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违法违规案件,按有关规定受理、调查和进行行政处罚。
(二)边防部门在所管辖的海域、码头、边防线查缉走私活动;查获涉嫌走私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移交;加强与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实现情报信息共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涉嫌走私货物和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对反走私相关部门委托的涉嫌走私货物与物品给予优先检验或鉴定;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禽畜类冻品。
(四)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走私行为的情况和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通过税务征管工作,强化税收监督作用,打击伪造、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等涉税走私违法行为。
(五)交通、海事、渔政、港务、口岸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防范走私者利用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从事走私活动,加强对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
(六)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进出口行为的规范管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发现走私行为的线索,要按规定采取措施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检察院对走私案件依法及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对走私案件依法及时审判。
(八)新闻出版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入境的境外文化产品的检查,将非法入境或走私文化产品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走私案件。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非法入境和走私产品行为的,应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十)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烟草、酒类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一节 预防机制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根据“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疏堵有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建立缉私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操作程序。
(一)把反走私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二)建立反走私情报员、联络员制度,掌握和反映走私信息。
(三)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反走私宣传。
(四)重点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走私联络站或联络点、建立反走私联防队。
以上机制由市打私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区、县级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重点镇、街道的确定办法由市打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第二节 调研与宣传教育
反走私相关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反走私宣传工作。
(一)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评估。
(二)研究反走私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特点和规律,提供对策和解决方案。
(三)研究反走私重点区域和重点商(物)品的规律和对策。
(四)探索反走私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节 信息通报
反走私相关部门之间应就下列信息进行通报:
(一)日常工作情况。
(二)重大走私案件。
(三)突发事件情况。
(四)最新走私动态。
(五)其他需要相互通报的反走私信息。
具体信息通报制度由市打私办另行拟定。
第四节 举报与奖励
本条所称单位和个人不包括负有反走私职责和协助缉私任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举报走私非涉税物品奖励办法由市打私办另行拟定。
第五节 激励与责任制
市政府建立反走私激励制度,对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本条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负有反走私职责和义务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考评制度和激励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7>
各级政府、反走私相关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六节 反走私合作
(一)联合行动。
(二)沟通反走私信息。
(三)召开联席协作会议。
(四)相互通报反走私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
(一)建立反走私信息协作机制。
(二)建立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机制。
(三)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四)建立考察交流机制。
第四章 小额走私治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小额走私活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一)对小额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方式、品种、地域等内容进行调研,并进行动态信息分析。
(二)适时组织有针对性地打击行动,按照“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处罚严
(三)对参与小额走私活动的群众,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对小额走私活动严重而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反走私领导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
(五)市打私领导小组根据小额走私活动的特点,可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治理措施。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级打私办及其他反走私相关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三)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
(四)发现违法或失当行为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节轻微的,打私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统一处理原则,擅自处理走私、贩私案件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依情节轻重,对直接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扣留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该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为举报人保密而未保密,致使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对泄密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正当或违法使用反走私专项经费,由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包庇、纵容走私行为,或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活动的。
(二)购买、私分、非法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执行职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