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
关于印发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牲畜屠串属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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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7日
广州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规定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公安、农业、卫生、质监、环保、环卫、城管、规划、国土等部门;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辖区范围内的街道(镇)、社区(村);
(四)各类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产品流通经营单位及场所。包括屠宰加工企业、牲畜产品供应或销售企业、牲畜交易市场、农贸(肉菜)市场、超市、牲畜产品储运企业等;
(五)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场所:包括出租屋、厂房、仓库和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
(一)制定街道(镇)、社区(村)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及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私宰点和经销私宰肉的监控情况;掌握餐饮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机团单位的集体食堂采购用肉情况,发现有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协查协管工作;
(二)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屠宰点和自办市场的管理,发现违法屠宰点及市场内销售私宰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街道(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辖区内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
(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落实《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及牲畜屠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根据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一)负责对抗拒、阻碍牲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牲畜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牲畜屠宰及其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
(一)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无证占道经营牲畜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各区、县级市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督促检查本区、县级市政府的街道(镇)、社区(村)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情况,并定期通报讲评,以此作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的考核依据。
(一)在全市牲畜屠宰属地管理工作评比、考核中成绩显著、名列前茅的;
(二)在查处牲畜屠宰管理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牲畜屠宰和肉品销售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方式由当地主管部门确定,奖励金在屠管奖励经费的奖励牲畜屠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及有功人员奖励金中列支。
(一)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
1.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
(三)被追究责任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当年内不得参加与此有关的先进评比,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今后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在同一地点、同一场所发现有三次以上违法屠宰行为的,街道(镇)主要领导要追究属地管理责任,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负管理责任。
(五)街道(镇)对辖区内牲畜屠宰管理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或者知情不报、包庇袒护,以及干扰职能部门执法查处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街道(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社区(村)不履行知情报情职责,阻挠执法人员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社区(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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