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
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委
为加强我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酒类产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酒类产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酒类产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酒类专卖行业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公安、消防、国土房管、宣传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酒类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
酒类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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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酒类专卖许可证制度
酒类专卖实行许可证制度,分为生产、批发、零售三种许可证,具体办证条件:
(一
酒类生产许可证由企业向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受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委托,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本市酒类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的酒类产品,可免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其他企业的酒类产品,必须按本意见规定领取相应的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
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企业批发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3)有掌握酒类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
3.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可以与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签订《代为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委托其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4.酒类批发企业采购酒类产品时,须同时索取检验合格证和合法来源凭证;酒类产品包装上标明是优质产品的,应当索取优质产品的证明文件。
5.酒类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
6.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与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签订《广州市不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承诺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提供服务。
(三
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2)有掌握酒类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
(3)酒类零售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所在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区、县级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酒类零售许可证。
3.酒类零售企业不得从无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酒类产品。
4.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要签订《广州市不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承诺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供服务。
四、酒类专卖市场实行属地监督管理酒类专卖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酒类专卖、食品药品监管、工业、质监、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建立酒类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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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各类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酒类广告。
五、建立酒类安全卫生检测体系建立贯穿生产、流通各环节的企业自检、行业检测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相结合的酒类安全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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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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