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关于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降氮脱硝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区域空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确保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燃煤、燃油、燃气、生物质燃烧锅炉、窑炉和其他燃料锅炉的工业企业。
二、工业企业新建火电机组,应采取烟气脱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且烟气脱硝效率应不小于
三、经核定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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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市环保部门设立工业氮氧化物减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降氮脱硝项目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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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装脱硝设施的机组,按有关规定享受上网电价加价政策
六、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经贸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加强沟通,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降氮脱硝工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按期开展降氮脱硝工作的企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当空气污染水平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特别是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009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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