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削减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物排放,巩固近年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
二、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参照本通告在环城高速公路以外区域组织开展辖区内禁燃区的划定。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
四、自2010年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市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环保、市政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市环保、经贸等部门设立清洁能源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与市环保部门签订清洁能源改造协议,于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应依法淘汰,不予补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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