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关于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防治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及岸线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二
(三
(四
四、在水域及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物品,应当符合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对未经批准在市区水域岸线搭建的饮食店或窝棚等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009年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