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2010年10月
第一条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物价、财政、经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有效、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用水户由市和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供水企业的水厂用水应当装表计量,并接受计划用水考核。
用水户水表的注册名称与实际用水户不一致的,可以到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供水企业应当每月将变更情况告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注册用水户接受计划用水考核、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和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并负责告知实际用水户。
第六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及时、准确报送计划用水统计报表。
第七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下达
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
(二
1.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
2.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
3.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水平衡测试,增长系数增加
(三
用水户用水未满3年的,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计价收费的,按上述协商比例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第九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于当月
(一
(二
(三
(四
第十条 用水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二
(三
(四
1.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批文、总工程量和分月度施工计划等材料;
2.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
3.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水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上一年度生产经营规模、申报期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4.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
5.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调整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
第十二条 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的,可以调整用水计划。节水型企业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考核以供水企业抄表水量为依据,以两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将用水户考核周期内的实际用水量与用水计划相比较,超出部分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供水企业因用水户锁门、物阻等无法抄表而实行暂收水费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企业在下一抄表周期正常抄录的读数,对暂收水费时段与恢复正常抄表计费时段进行总体用水情况合并考核。
第十四条 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超计划用水通知》之日起
第十五条 用水户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提出超计划用水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
(二
(三
(四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复核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水量:
(一
(二
(三
(四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注册水表,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收水费后,将用水户当月实用水量与下达的用水计划对比,超计划部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
超计划不足10%的,按标准水价
用水户具有多个注册水表的,用水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申请按照注册水表分户考核;未分户的,按全部水表用水总量考核,发生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按照分类用水加权平均价格、加价倍数和超计划水量的乘积计算。
第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加价收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部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日向用水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用水户缴清费用后,凭缴费票据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供水。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缴费情况后通知供水企业恢复供水,供水企业应当在
第十九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用水计划调整或超计划用水量复核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该用水计划调整许可或者超过计划用水量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计划用水管理具体事务组织以及供水企业未履行用水户资料保密职责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以企业为主要考核对象,通过对用水系统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不合格,是指水表示值误差超过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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