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08〕28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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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
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该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要求上报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资料的;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资料不合法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以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的;
(五)专项支出项目的结余资金,未经市财政局同意擅自动用或不按规定上缴财政的;
(六)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七)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按进度完成年度预算的;
(八)办理决算时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改变财政收入项目或改变财政收入的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停征、缓征、减征、免征财政收入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的;
(四)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财政收入的;
(五)不按时、不足额上缴财政收入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代收财政收入的;
(七)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治税的规定配合征收机关,造成财政收入严重流失的。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财政投资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投资评审、财务决算或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投资预算的;
(四)违反统发工资补贴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等价物的;
(五)虚报或瞒报绩效评价资料,绩效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三)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四)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或改变、推翻评审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结果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任用的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自行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违规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低工资待遇、处分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
(一)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事项,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流失的;
(二)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
(四)未经市财政局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的;
(五)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的。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本部门固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究责任方式;
(二)诫勉谈话;
?终奖或其他奖金;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公开道歉;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一)一次查出的违法违规金额合计超过500万元的;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查出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三)违法违规金额合计、累计低于500万,但性质特别恶劣的;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检查处理决定的。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对上款的问责处理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书面向市长提出对被查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对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的举报、控告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和机关作出要求问贵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事实和问责建议;
(六)相关部门在工作检查或评议考核中,发现检查或考核对象有应予问贵的情形;
(七)其他途径获取的问责信息。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的行政首长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组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视为问贵的情形成立,调查组可向市长、副市长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被检查、调查的行政首长可在审议检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陈述和申辩。
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或不予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以市政府名义向被检查、调查的行政首长送达问责决定书或不予问责决定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逾期不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的,问责决定书自期满之日起生效。
复核小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核相关案情和证据,提交复核报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作出问责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报经市长同意后,提交复核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问责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以市政府名义向被问责的行政首长送达问责复核决定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问责复核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问责复核决定改变问责决定的,以问责复核决定为准。
市政府可以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已生效的问责决定或间责复核决定。
被问责的行政副职领导可以单独或与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一起,按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和进行复核。
除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外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和行政副职领导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申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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