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对下列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一
(二
(三
二、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
三、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
花都、番禺、南沙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和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
花都区可根据当地的低保标准,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五、对低保家庭中无业、失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
六、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参照低保家庭读书子女的待遇,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减免书杂费等优惠。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学年减免书费
七、对我市户籍人口中因重大疾病、残疾、下岗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视其困难程度,及时通过政府部门、慈善机构或发动社会捐助等方式,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济。
八、从化、增城市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本地的分类救济标准。
九、实行上述分类救济所需资金,除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读书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减免和寄宿生生活费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外,其余由市、区
十、本通知自
2006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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