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2001年4月3日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一
(二
(三
(四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
九、集中支付资金拨付的申请程序。
(一
1.建筑安装投资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提出申请
3.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
4.以国家资本金投入的投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
(二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市财政局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后拨付。
十、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资金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编报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十一、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
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者设备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经检查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报请市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财政局要及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依照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不按规定缴纳应缴税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缺口、资金损失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市财政局应当缓拨或者停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局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四、本办法自2001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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