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26〕6号
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
2026年8月8日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强化政府投资统筹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市本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本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由国家、省审批的项目,保密、应急抢险救灾、农田建设工程、造林和抚育以及土地储备活动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办公用房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等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战略导向、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预算约束原则。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市本级政府投资补助下达到区级政府的,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近期实施计划及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投资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过市财政项目库与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信息共享。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区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项目策划生成是政府投资决策的基础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和行业发展需要及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对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与研究工作,开展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和规划符合性论证。项目策划生成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和诉求,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策划和论证。较为零散且类型相似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地点、同一领域、同一实施管理机构”的原则,规范整合本领域内投资项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动态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做好国土空间协调,提供项目空间信息查询、空间论证、空间规划协调等支撑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印发的发展规划以及依据发展规划编制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纳入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迫切性与可行性论证,原则上项目论证材料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深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原则,按照“储备度、成熟度、优先度”要求,科学合理谋划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一般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结合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分行业领域近期实施计划(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单位均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项目文件,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次将上述项目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是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园林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分别负责审批新基建、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燃气、港口码头领域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综合管廊,房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等其他领域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应当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投资概算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会商市发展改革委,并将投资概算评审结果送项目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委。评审结果作为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投资概算的依据。
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在明确市、区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后,市出资比例占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出资比例占总投资50%以上(不含50%)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本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部委发布的项目文件编制大纲、标准、规范基础上,发布项目文件编制指引,指导项目单位更好完成申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类型、功能定位、建设标准分类发布投资估算编制指引,市造价主管机构依据省、市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计价文件、建设标准分类发布投资概算编制指引。分类发布的投资估算及投资概算编制指引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的依据,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安全生产管理、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综合考虑政府投资能力、运营管理成本、项目运营模式,提出投资估算,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投资估算是对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即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含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勘察设计费、场地准备费、临时设施费、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管线物探及摸查费、管线迁改费等)、预备费(含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阶段,房屋建筑(含结建人防工程)、城市基础设施(不含轨道交通主线及相关工程)等工程项目建设方案原则上采用联审决策方式稳定建设方案。对于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改建项目以及仅加装电梯、消防楼梯、风雨连廊、雨棚、消防设施用房的扩建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不采用联审决策方式稳定建设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并按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基本预备费用于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内难以预料的费用,严禁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于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未开列新增的费用以及已开列但金额不足的费用,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持续有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最多办理1次、最长不超过1年),原审批部门应当在延期批复中明确审批文件后续有效期的具体起止时限。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对属于市本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纳入经市政府审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以及近期实施计划且论证材料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深度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已印发的相关文件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明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重大项目除外),其具体总投资估算及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以联审决策稳定的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含已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
未纳入相关规划、计划,或已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但其项目技术方案及论证材料未达到项目建议书以上深度的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审批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明确要求实施的依据,并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等规定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总投资估算超过3亿元(含)的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
未纳入相关规划、计划且无法提供明确的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相关建设依据,但确需近期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等规定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项目建议书。
满足联审决策要求的项目,应当通过联审决策方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属于区政府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简化的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安装的智能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和布展工程、新建道路消火栓及相关配套消防给水管网,纳入基本建设内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安装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审批并安排资金。
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属于投资估算范围的非固定安装,根据不同展览主题可随时更换布展方案的布展工程,如各类专题展览、大型活动的临时布展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专题展览、大型活动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并落实资金;不须与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同意并落实资金。新建、扩建项目中有上述布展工程及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并落实资金后,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内容(未经市财政局同意的不纳入)由市发展改革委一并审批,市财政局不再单独批准。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增加新的评估评审内容和环节,对涉及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可以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方式替代,项目单位可不再提供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不予批准,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确需变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考古发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或因项目使用单位需求变化等主观原因引起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说明原因,并向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因项目建设方案前期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引起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情况进行研究调查,在充分论证其调整必要性的基础上,再向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联审决策,市发展改革委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相关审批申请。确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以内(不含1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超出的原因并提出资金来源方案,由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批投资概算;超出部分超过10%(含1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如市发展改革委确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应当先重新履行联审决策程序,再按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集中统一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坚持系统观念,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之间进行统筹平衡。
未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安排市本级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政府债券资金)。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不含)的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公共绿地改造提升、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以及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等项目,所有市政、公路等公共设施日常养护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须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直接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相关经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市财政局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总投资额超过400万元(含)的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公共绿地改造提升、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以及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等项目,所有桥梁大中修、道路大修翻修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市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申报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每年第三季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综合平衡各行业领域投资需求,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申报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推送给市财政项目库,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以其他名义在市财政项目库直接申报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下一年度计划总规模及分领域投资规模明确后,根据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有关项目应已落实下一年度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将有关项目资金(含项目前期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额及年度建设内容;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代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阶段、累计已完成投资;
(三)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市本级预算总额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市本级预算调整的,市财政局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作出书面说明,项目主管部门要审核相关情况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计划,确保不出现资金沉淀、不出现超计划投资造成年度资金缺口。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投资概算未批复(一般应当整体批复)、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单位不得开展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及施工工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后,均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因特殊原因项目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项情形以外,其他确需重新审批投资概算的,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投资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投资概算所需资金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为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施项目代建制,项目代建机构代行项目单位管理职责。除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情形以外,项目代建机构应当主要通过市场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代建机构可自行建设管理自身作为项目单位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应当主动与项目代建机构衔接,项目代建机构就建设内容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及建设工期等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共同落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控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禁止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增加经招标的合同价款,统筹管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建成后运营成本等支出,实现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如有未经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合同价款累计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合同价款的责任主体,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项目主管部门才能批复合同变更事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具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算和决算。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在建工程转固。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终止实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详细说明终止实施的原因,对实际完成工作和费用进行评估、审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按财政管理规定及时结算,其中,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的重大项目,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终止实施。项目已实施,因项目单位存在擅自改变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设计方案,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已不具备批复或调整投资概算、调整招标投标事项和开展财政投资结算评审等工作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界定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实际完成工作和费用进行评估、审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财政管理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在建工程转固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省项目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设统一的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设立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模块,并与在线平台、市财政项目库、多规合一平台、联合审批系统、联审决策系统等加强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为项目策划生成、推进实施、进度跟踪及问题会商、政府投资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撑。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制定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信息共享目录,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提高共享数据质量。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分领域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投资项目信息化平台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同时通过在线平台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新基建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项目,是指通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或数字化转型的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活动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基础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组织编制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承办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理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为项目建设而成立的建设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近期实施计划,包括未来三年内需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含仍有资金需求的前期项目和续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拟变更建设地点,是指因选址地块不可用、地下发现文物、环境保护等客观因素或者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决策变化,需要另行选址建设或者对审批时的用地红线进行调整,且需重新办理规划用地相关手续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包括基础处理、支护结构)未实施,因国家、广东省和本市决策变化,或建设标准、工程规范等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增或取消原审批文件中的建设内容,或需要调整原审批文件中的建设规模。调整建设规模具体指以下情形:
(一)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
(二)市政工程:线性工程(如道路、桥涵、隧道、管渠等)总长度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非线性工程(如公园、绿地、公交站等)建设面积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泵站、污水厂处理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
(三)轨道交通相关工程:审批权限在市级的轨道交通一体化工程、配套工程等,建筑面积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
(四)水利工程:水库(枢纽)工程增加或者取消大坝、溢洪道、放水涵等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或总库容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堤防工程、灌渠工程堤轴长度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水闸(枢纽)工程闸孔净宽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泵站(电站)工程总装机容量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
(五)林业工程:线性工程(如绿道、防火通道、林区公路等)总长度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非线性工程(如自然保护地、林带、乡村绿化美化等)建设面积变化幅度超过10%(含10%)。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控实施意见》(穗财建〔2025〕103号)等规定推进后续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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