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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号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6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6年3月9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激发农村集体资产活力,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省、市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交易管理: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域、滩涂、设施农业用地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扶持和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扶持、捐赠主体明确不得交易的除外;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营管理或者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独立核算单位所有的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资产也应当纳入交易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与上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政务和数据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与上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共享。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业人员,将交易服务机构运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企业化运作的除外。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或者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制、制度;
(二)保障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三)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清理、建立台账和年度盘点工作;
(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管理;
(三)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交易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订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本组织资产:
(一)开展资产清理核实工作,建立资产台账,进行年度盘点;
(二)将集体资产基本信息数据和交易情况、合同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负责合同订立、执行、变更、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
(四)编制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并对集体资产权属瑕疵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配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交易服务: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及设备设施;
(二)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交易标的权属瑕疵等情况;
(三)接受交易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核交易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政策咨询并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权属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一般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进入各级交易服务机构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交易标的情况,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具有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服务资质的交易场所或者具备集体资产交易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国家、省、市对商品房等特殊商品交易平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价为主要方式,公开协商、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其他方式为补充。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行线上电子竞价交易;因采取公开协商、续约交易等方式无法进行线上电子竞价交易的,应当在项目交易方案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以及其他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项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法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十五条 公开协商交易,可以适用于涉及公益事业项目、公共设施项目、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城市更新项目、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或者无人报价而未能成交的项目,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等情况。
续约交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原受让人或者原承租人按照规定程序续约,可以适用于经营者信誉良好,或者前期投入大,或者需要长期经营运作的集体资产项目等。
小额简易交易可以适用于合同期限较短、合同金额较小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适当简化交易程序。
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及小额简易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条件、标准等,由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上公示政府采购结果并录入交易合同等信息。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交易意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交易意向所涉及项目的行业、类别、特点以及交易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对项目选择何种方式进行交易予以指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林权流转的,还应当分别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合同到期前1年内启动相关交易程序。涉及建设用地、学校办学、承租人搬迁准备、增资扩产、场所升级改造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提前,但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编制项目交易方案,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民主表决。
项目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经营开发类型、资格条件;
(二)交易底价及增减幅度、交易保证金数额;
(三)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或者通过资产评估等方式,合理设定交易底价;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者通过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的评估价等方式确定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鼓励重大交易项目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应当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
(三)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合同样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料转交给交易服务机构。
根据各区确定的分级交易标准,属于重大交易项目或者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方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转交给交易服务机构前,应当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复核;采取小额简易交易方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结果转交给交易服务机构的同时,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网站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建筑标的物所在地等场所发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基本情况、交易底价、交易意向人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方式、交易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交易规则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数额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公告期间需要撤销交易或者变更交易信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公告期限届满的1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发布撤销交易或者变更交易信息的公告,并告知交易意向人。变更交易信息的,应当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自交易公告发布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接受报名;公告期限届满时,停止接受报名。
交易意向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报名,并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形式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交易意向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公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竞得人或者特定意向人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网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上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建筑标的物所在地等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条件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二十四条 交易意向人等利害关系人对交易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交易服务机构实名提出。
交易有异议且确有证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交易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竞得人或者特定意向人在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或者平台签订成交合同。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交易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内容,并完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
(三)交易意向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交易意向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交易保证金以货币资金或者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不得超过以交易底价计算的项目总金额的30%。
交易意向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该项交易竞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
交易意向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或者按照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因竞得人或者特定意向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应当安排人员见证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应当采取的交易方式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有关资料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有关资料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意向人、竞得人、特定意向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服务机构,包括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交易服务机构、具有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服务资质的交易场所和具备集体资产交易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等配套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发布当日不记入公告期限。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2015年4月15日公布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办公厅秘书处 2026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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