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市级实施单位 | 承接 单位 | 备注 |
1 | 海域使用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黄埔、番禺、南沙区政府 | 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审核除外 |
2 | 海域使用权收回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黄埔、番禺、南沙区政府 | 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权收回除外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各区政府 |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从化区仅限:划拨用地审批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审批 |
4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各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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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各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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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黄埔、南沙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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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利用地转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黄埔、南沙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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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各区政府 | 1. 黄埔区:仅限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不含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区域 2. 南沙区:委托至南沙新区管理机构成立之日止 3. 增城区:仅限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不含重点片区、市级储备用地的区域 4. 其他区:仅限工业产业区块内,在维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减少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工业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强制性指标和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对具体地块进行细化设计和优化位置布局 |
9 |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 | 各区政府 | 仅限: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除外 |
1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科技局 | 黄埔、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 | 仅限:1.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3.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
11 | 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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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各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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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公安局 | 各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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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各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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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各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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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公安局 | 各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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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变更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 |
18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19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20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21 | 对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22 | 对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23 | 对律师经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24 | 对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25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司法局 | 黄埔、南沙区司法行政部门 | 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对公证机构、公证员予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
2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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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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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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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司法局 |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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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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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仅限: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资质 |
32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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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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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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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1.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普通货物运输) 2.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准(危险货物运输) |
36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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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1.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料修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销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资料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销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仅委托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8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39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0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1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2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3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4 |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5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46 | 广东省内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含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
47 | 广东省内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含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
48 | 道路运输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49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含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
50 |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 | 公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
51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档案迁移(转籍) | 公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仅限: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含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广东省内的档案迁入、迁出和广东省外档案迁入业务办理 |
52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白云区水务主管部门 | 仅限: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53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天河区水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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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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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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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海珠、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增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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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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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兽医实验室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越秀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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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商务局 |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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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商务局 |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 仅限:规模发卡 |
61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处置及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商务局 |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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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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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黄埔、南沙院区以及在黄埔、南沙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除外 |
6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黄埔、南沙院区以及在黄埔、南沙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市属高校直属附属医疗机构除外 |
65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仅限:1.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2. 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内的医师执业注册仅委托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66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仅限:受广州市委托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内的护士执业注册 |
67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 | 黄埔、南沙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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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 | 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仅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6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锅炉、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 |
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内自建冷库的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除外 |
71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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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焊接除外) |
73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74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75 | 对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76 |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77 |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78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79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80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81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行政确认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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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知识产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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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施工告知除外 |
8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内自建冷库的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除外 |
85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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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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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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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区知识产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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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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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取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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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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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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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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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取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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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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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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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园林局 |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区) | 仅限:1. 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林地审核仅委托黄埔、南沙区林业主管部门 2.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生态公益林以及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含〕以上的) |
98 | 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林业园林局 |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不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区) | 旅游、餐饮经营活动审批除外 |
99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侨办 | 黄埔区侨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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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华侨学生身份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侨办 | 各区侨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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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各区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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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各区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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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人防工程报废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人防办 | 各区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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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市人防办 | 各区人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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