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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 2026-01-07
  • 来源: 广州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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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对《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不涉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并继续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简易修改的内容

第二十条中的“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设施”修改为“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第二十一条中的“各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制度”修改为“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海绵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二、实施的必要性

2020年12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实施《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7号),有效期五年。《管理办法》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国家和省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纲领性规定,串联了其他有关海绵城市建设指引文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助力我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形成海绵城市建设体系,建立健全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和日常管养长效机制,支撑我市顺利完成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理清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责任监督等职责分工,同时加强公共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局面,有必要继续实施《管理办法》,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建设和运营管理、责任监督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涵盖核发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方案设计及审查、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及审查、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海绵城市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委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明确区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二)关于建设和运营管理。一是明确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结合我市“山城田海”自然山水格局,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保护水生态环境,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有效控制面源污染。我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二是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委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三是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村农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地区特点,落实海绵城市管控要求,制定有关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四是要求政府投资类项目及社会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产权人或管理单位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海绵城市设施日常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养护,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关于责任监督。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二是明确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三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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