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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解读

  • 2026-03-24
  • 来源: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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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解读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2月13日经市政府第16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制定依据

  《办法》自2015年施行以来,在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推动集体资产管理阳光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健全,发展模式和治理机制持续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资产形态呈现新的发展特征,集体资产交易频次更高、数量规模更大、交易模式更多元化,现行管理制度和流程设置已难以适应,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上位法和最新政策要求,着力解决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加强交易监管、防范交易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自主交易、便利交易提供制度支持,以释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文件,借鉴了浙江、上海、南京、珠三角其他地区等的相关立法成果。

  二、修订过程

  (一)调研起草及征求意见。修订工作于2024年3月启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赴各区深入村(社)开展专题调研,了解集体资产交易活跃、交易量大的各典型镇(街)的实践工作和政策诉求,组织各区集体“三资”交易的负责人座谈研讨,并两次征求各区、各相关部门等28个单位意见,形成《办法》修订稿。

  (二)组织公众参与。2025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分别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三资”管理人员、镇(街)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工作人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分别就资产交易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各级交易监管及服务机构职责设置是否合理、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交易程序设置是否合理可行等提出意见建议。2025年8月至9月,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官网同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

  (三)开展专家论证。2025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领域专家、法律专家参加,市司法局派人列席会议。2025年11月,市司法局再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本次修订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论证。

  (四)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8月,市农业农村局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对《办法》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经审查,《办法》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五)市政府集体审议。2026年2月13日,《办法》经市政府第16届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全流程规范管理制定,共7章39条,涉及修改32条,新增7条,删除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一监管平台,细化监管范围,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市、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要求各级平台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数据实时互联互通,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细化纳入交易监管的资产范围,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纳入统筹考虑,划定集体合资企业和合作开发项目中的资产纳入监管的边界;细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政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各自职责,明确各单位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中的责任,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

  (二)丰富交易渠道,创新交易方式,优化交易程序。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非盈利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基础上,允许集体资产进入具备交易服务资质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明确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授权各区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规定;优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公告期限和交易结果公示时间,进一步规范交易意向申报、公告公示、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等环节,在确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交易效率。

  (三)强化交易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关于交易方案民主表决、交易信息公开等要求,规定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应当安排人员见证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建立信息化监管、绩效评价机制,规范交易保证金管理;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制度,明确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的情形。

  四、重点条文及修订亮点

  (一)纳入监管的集体资产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纳入交易管理的7种集体资产类别,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独立核算单位所有的属于这7种类别的资产也应当纳入交易管理。

  本条主要是解决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合资企业,特别是合作开发、旧改项目中的资产是否应纳入交易监管,应如何界定范围的问题。确保在不越位减损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确保集体资产纳入监管。

  (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

  《办法》第三条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类型的集体资产交易进行了明确,即国家、省、市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目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仍处于改革探索阶段,本条对该事项预留法律政策衔接空间。

  (三)集体资产交易方式的设置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为主要方式,公开协商、续约交易、小额简易交易等其他方式为补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近十年集体资产交易实践中,全市各区已经基于《办法》和本区实际各自制定了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要对交易方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细化。此次修订基于现实需求,新增公开竞价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有效弥补交易方式上的不足,同时充分考虑各区实际差异,授权各区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协商交易、续约交易及小额简易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条件、标准等。

  (四)丰富交易渠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一般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非盈利性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交易标的情况,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具有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服务资质的交易场所或者具备集体资产交易服务能力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办法》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非盈利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基础上,探索在交易环节引入盈利性市场主体作为交易渠道的补充,鼓励市场主体发挥自身专业性,提升集体资产交易市场效能,成为整个交易体系的有益补充,为高附加值的集体资产实现精准市场匹配。

  (五)缩减交易公告公示环节时间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数额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在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网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办法》将根据交易额度大小设定的交易公告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20天、60天压缩为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将交易结束后的结果公示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目的是进一步匹配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提升交易效率。

  五、办事指南信息

  公众可通过广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jtcqlz.nyncj.gz.gov.cn/)查阅《办法》原文,通过该平台进入各区集体资产交易门户查询各区实施细则、集体资产交易信息,获取报名条件、联系方式、办理指引等信息。

  六、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2015年4月15日公布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9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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