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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更好地理解与配合,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2021年我市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下称原《办法》),有效期5年。原《办法》实施以来,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但随着城市发展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大力推进城市更新新形势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面临新要求,但现行政策内容对房票安置、不动产依嘱托注销登记等新情况缺乏规范,政策衔接不足。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适应现实需求,有必要开展文件修订工作,进一步发挥房屋征收对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为广州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二、修订意义及总体考虑
本次修订在延续原有政策框架的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按照“符合规范、程序正当、补偿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回应群众关切,强化权益保障。主要着眼于以下三点:一是突出民生保障,切实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二是注重政策衔接,与城中村改造、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政策协同;三是提升实施效率,推动征收项目有序高效开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48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部门职责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
第二章征收决定,规定公共利益征收情形,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程序、征收范围确定后的限制行为等。
第三章补偿,规定补偿方式、各类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评估程序、“住改商”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特殊情形补偿、税收优惠等。
第四章征收实施,明确补偿协议签订、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补偿决定、强制执行、征收信息化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拆迁项目处理、施行日期及与原有征收规定的衔接等。
四、重点条款
(一)兜底保障,改善民生。
为切实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于我市家庭唯一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被征收人配合签约搬迁的,经申请可按40平方米进行房屋产权调换,40平方米内不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补偿。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这是首次在市级层面新增最低建筑面积补偿规定,精准照顾到配合征收的小户型、唯一住宅家庭,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居住需求。
(二)灵活补偿,多元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房票安置。补偿安置方式更加多元化,给予被征收人更多选择权。
(三)车位车库,明确补偿。
对于符合规划并已依法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明确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进一步拓宽征收补偿范围。
(四)衔接改造,适应形势。
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执行。
(五)注销登记,提升效率。
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注销登记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凭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既尊重协议自治,也明确了依嘱托注销方式,在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让公益项目、民生工程早日惠及人民群众。
(六)因地制宜,货币补偿。
对于由市、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非住宅房屋,明确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现状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决定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破解非住宅房源匹配难题。
五、新旧政策区别
除了前述重点条款外,《办法》相较于原《办法》存在以下区别:
(一)补偿更科学、全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的基础上,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补助之和的上限标准,统筹兼顾公益发展与民生保障。二是完善补偿协议约定内容。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注销登记事项,且实际使用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可以对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清退事项作出约定。
(二)程序更规范、严谨。
一是完善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规定,未完成调查评估的,不得开展征收、拆除工作;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衔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兼顾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二是细化征收补偿方案的指导要求,明确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相关流程。
(三)协同更顺畅、高效。
一是进一步强调被征收房屋涉及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二是对城镇房屋更新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文件对此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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