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一抽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顶,其中1顶作为检验样品,另1顶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蚊帐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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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纤维含量 | FZ/T 01057.1—2007、FZ/T 01057.2—2007 FZ/T 01057.3—2007、FZ/T 01057.4—2007 GB/T 2910.1—2009、GB/T 2910.2—2009 GB/T 2910.3—2009、GB/T 2910.4—2022等 |
2 | 甲醛含量 | GB/T 2912.1—2009 |
3 | pH值 | GB/T 7573—2009 |
4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24 GB/T 23344—2009 |
5 | 耐水色牢度 | GB/T 5713—2013 |
6 | 耐酸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7 | 耐碱汗渍色牢度 | GB/T 3922—2013 |
8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9 | 耐湿摩擦色牢度 | GB/T 3920—2008 |
10 | 耐皂洗色牢度 | GB/T 3921—2008 |
11 | 接缝胀破强力 | GB/T 7742.1—2005 |
12 | 面料胀破强力 | GB/T 7742.1—2005 |
13 | 网眼密度 | FZ/T 62014—2015 |
备注: 1.产品使用说明标注的纤维含量不一致时,应以耐久标签标注的纤维含量进行考核。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纤维含量项目不判定。 2.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0.5%,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3.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产品标准执行。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 4.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5.pH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 6.产品未标注产品标准,标注产品标准不正确,或者无法获得明示的有效企业标准时,检测纤维含量以及强制性标准相关项目。 7.只检测产品相应标准中有考核要求的项目。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 62014—2015《蚊帐》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