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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8月版)

  • 2026-09-15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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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一抽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22199.1-2017)

4组

2组

2组

2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22199.1-2025)

4组

2组

2组

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 43854-2024)

2组

1组

1组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36972-2026)

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

2组

1组

1组

5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产品明示执行标准QB/T 2947.3-2008)

2组

1组

1组

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T 36672-2018)

2组

1组

1组


2 检验依据

(1)铅酸蓄电池

表2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试验

GB/T 22199.1—2017

2

大电流放电试验

GB/T 22199.1—2017

3

能量密度试验

GB/T 22199.1—2017

4

低温容量试验

GB/T 22199.1—2017

5

快速充电能力试验

GB/T 22199.1—2017

6

防爆能力试验

GB/T 22199.1—2017

注:抽取3个月内生产的蓄电池;


表3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22199.1-2025)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实际容量

GB/T 22199.1—2025

2

不同温度下容量

GB/T 22199.1—2025

3

质量比能量

GB/T 22199.1—2025

4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25

5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25

注:抽取90天内生产的蓄电池;

  

(2)锂离子蓄电池

  表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 43854-2024)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电池组)

GB 43854—2024

2

过放电试验(电池组)

GB 43854—2024

3

温度保护试验(电池组)

GB 43854—2024

4

互认协同充电试验(电池组)

GB 43854—2024

  

表5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

GB/T 36972—2018

2

过充电

GB/T 36972—2018

3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4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5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表6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性能技术规范(GB/T 36972-2026)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I2(A)放电a

GB/T 36972—2026

2

低温放电

GB/T 36972—2026

3

高温放电

GB/T 36972—2026

注:1.标准于2026年9月1日实施;

        2.a若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同时执行GB 43854-2024和GB/T 36972-2026两项标准,检验项目“I2(A)放电”依据GB 43854-2024进行检验。

  

表7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 2947.3-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电性能(I2(A)放电容量)

QB/T 2947.3—2008

2

安全性(过充电)

QB/T 2947.3—2008

  

表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GB/T 3667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安全性(过充电保护)

GB/T 36672-2018

2

安全性(短路保护)

GB/T 36672-2018

3

安全性(跌落)

GB/T 36672-2018

  注:

  1. 若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若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则电池组充电限制电压为n×3.65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5 V;电芯正极材料为其他材料类型的电池组,则充电限制电压为n×4.2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75V(n为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2. 当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当检验样品测试后均已损坏时,未检项目停止检测。

  3. 每一抽检批次产品应至少抽取一只原装充电器。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854-202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2199.1-2025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GB/T 36972-2026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性能技术规范

  GB/T 36672-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 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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