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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5〕2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多次飞行检查中,均被查出未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法行为,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被广州市白云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5月19日又被广州市白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无批生产记录的“XX娅冷基发膜”产品(批号:20240519WD01,订货单价为5.6元,货值为2688元,未销售,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六项“除《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吊销许可证件;取消涉案产品备案。
处罚内容
除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3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5〕455号)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6个月;
2.取消涉案“XXX冷基发膜”产品备案;
3.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另外,对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作出。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54)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23日
处罚有效期
10年
公示截止期
2035年9月23日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MB2D034421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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