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业经第
一、《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
二、各区(县级市)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上,不再单独执行本区(县级市)关于总部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的战略选择,是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壮大提升服务经济的现实途径,也是保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大阳城集团娱乐视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二)主要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
(三)总体目标。经过5-10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结构明显优化,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到
二、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和统计监测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经贸部门牵头制订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外经贸部门牵头修改完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市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制订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认定办法。以上认定办法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五)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市经贸、外经贸和金融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内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公布生效。对现有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自本意见发布实施
(六)建立总部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市统计部门牵头建立反映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送制度,完善总部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定期公布总部经济统计资料。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七)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重点规划建设珠江新城
(八)建设一批总部经济示范基地。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规划建设若干总部经济示范基地,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进珠江新城
四、强化总部企业用地支持
(九)加强用地保障。市国土房管部门要将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设定出让条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优先保障总部企业办公用地。单独设立的总部企业研发中心、产品设计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十)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具有总部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十一)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创新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十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资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要向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倾斜,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倾斜,向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倾斜。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五)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给予配套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十六)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结合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全面梳理各类总部企业人才需求并编制年度人才开发目录。采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猎头、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所需高端人才的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创新总部企业人才培训形式,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
(十七)实施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单列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在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
单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协助解决总部企业重点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市公安机关对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籍总部企业重点人才申办
(十八)提供安家支持。对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我市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国土房管部门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对其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八、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十九)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的
(二十)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
(二十一)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本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
(二十二)奖励、补贴的实施。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的资金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资金主要来源于总部企业每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新增税收,并整合使用好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每年的奖励、补贴由市财政先行支付,并按财政体制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由市本级及总部企业申请纳税所在区(县级市)分担,年终市与区(县级市)清算。市财政部门牵头制订总部企业相关奖励、补贴及年度资金安排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
九、完善总部企业相关服务
(二十三)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遴选一批重点总部企业,实行市有关部门、区(县级市)与重点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重点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二十四)优化政务服务。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检等事项实施并联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做规定的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市各级工商机关停止执行;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
(二十五)提供支援服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
(二十六)创新延伸服务。市经贸、外经贸、金融和各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措施,帮助在穗总部企业解决拓展外地市场、延伸发展腹地等问题。跟踪分析有意向来穗投资的总部企业动向,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十七)畅通信息服务。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要制定措施,推动各级机关为总部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资讯服务。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类政务和政策资讯,建立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机制。
(二十八)优化法治和诚信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规范信用征集、使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诚信环境。建立完善总部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促进总部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机制
(二十九)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制定总部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战略规划,审定和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以及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十)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清理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于本意见颁布实施半年内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
附件: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