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
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市区产业
“退二进三
”工作,是实施城市
1.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
3.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4.排放环境噪声污染严重,拒绝执行限期治理决定,或者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5.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经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6.生产场所不符合《广州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广州市
7.逾期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8.污染扰民严重,引致群众重复投诉,经查实又无法通过就地整改消除污染影响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要求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
10.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未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总量减排要求的。
(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位于华南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珠吉路及其规划延长线延伸至珠江以西,沙湾水道以北,广州市与佛山市行政区域交界以东的区域以及机场高速公路以西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由市环保局和市安监局商有关部门分别研究确定影响环保类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名单和搬迁时限,并分批报市政府公布。新出现的影响环保类企业,依照上述程序确定并补充列入搬迁名单。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搬迁的,政府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
实施搬迁的企业,分别于
2010年前和
2015年前分两批完成搬迁工作。
(二)明确承接搬迁企业的产业基地及产业方向。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现有产业基地的产业状况,选定
11个产业基地作为承接影响环保类企业搬迁的产业集聚基地,包括广州东部汽车产业基地(增城市新塘镇),主要承接汽车、摩托及其零配件产业;石滩工业基地(增城市石滩镇),主要承接机电加工业;从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镇),主要承接轻工食品制造业;明珠产业基地(从化市民乐茶场),主要承接机电加工业、轻工食品制造业;鳌头产业基地(从化市鳌头镇),主要承接家电、汽配产业;纺织产业基地(花都区炭步镇),主要承接纺织业;橡胶产业基地(花都区赤坭镇),主要承接橡胶业;南沙重型机械装备制造基地(南沙区黄阁镇),主要承接重型机械装备制造业;广州石化产业基地(南沙区万顷沙镇),主要承接石油化工制造业;白云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白云区钟落潭镇),主要承接生物医药产业;番禺现代产业基地(番禺区石楼镇),主要承接生物医药产业。
危险化学品类企业搬迁不划定产业基地,由企业依法依规自行选址,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落实搬迁企业和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的责任。
搬迁企业责任。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企业搬迁方案,做好选址、审批、规划报建、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资金筹措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搬迁进度。关闭、破产、停产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等具体实施方案,充分盘活存量资产,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等工作,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产业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责任。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要结合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
(一)土地处置。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工业用地经批准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搬迁企业,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和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补偿评估,双方将补偿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后,核定补偿金额和拆迁补偿等事项。
对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且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将原有工业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工业建筑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得改变原址土地的用地性质、权属(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变更除外)和扩大建筑面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广州市区产业
被政府收回在老城区的工业用地的搬迁企业,可在指定的产业基地申请搬迁重建发展工业用地。
(二)产业基地建设。
从
2008年至
2010年,市发改委从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
产业基地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国土部门在用地规模、指标上给予积极支持。
(三)税收。
对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搬迁后税收按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征管,实现税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次比例入库,迁入区与迁出区财政不再办理区域间预算划转。
附件:广州市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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