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2009〕58号
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政府的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停止执行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保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3件,按附件1所标明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三、修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修改工作由附件2所标明的部门分别牵头负责。上述规行政范性文件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修改;逾期未完成修改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四、1981年1月1日以后发布,除按附件1、附件2规定保留和修改之外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五、建立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作为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平台,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该数据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六、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市法制办另行公布。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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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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