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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的通知

  • 2026-07-30
  •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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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1号)、《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5〕3号)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优化医药服务管理工作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七)医疗康复中心;

  (八)盲人医疗按摩所。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二、申报时间

  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5个工作日。

  三、申报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准确、完整上传全量就诊人员结算信息、医保结算清单、药品耗材追溯码、进销存信息等信息至医保信息平台,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直接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广东省统一的医保编码。按要求推动医保码在挂号、就诊、支付、取药、取报告等就医服务全流程使用;

  (六)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开展检查检验服务的,要确保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技人员,严禁医务、医技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挂证”,而由他人代为开展诊疗;按规定妥善储存并上传参保患者检验、影像等原始资料;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含政策辅导期内因违约被解除医保协议或不予续签医保协议的)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材料;

  (四)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附件2);

  (五)与医疗保障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HIS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联调申请表(附件3);

  (六)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附件4)。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方式

  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出定点申请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MB2C90741H3442189215001),并按审核意见跟进办理。

  经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示,后续由各分中心组织签订服务协议(分中心联系地址见附件5)。经评估不合格的,由市医保中心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评估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申请再次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申报步骤

  详见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附件6)。

  八、申报要求

  (一)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交真实、完整、齐全的申报资料。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医保中心发布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做好系统接口改造并备齐申报材料后提交定点申请,避免因系统不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而评估不合格。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从以下邮箱下载(网址:http://mail.163.com/ ,用户名:gzyb202101,密码:gzyb@123)。

  (三)委托办理定点申办事项业务的,在办理现场事项时应提供申办方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模板见附件7,加盖单位公章)。

  (四)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电子件统一使用A4规格彩色PDF格式。

  (五)受理通过的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地点除外)需依据《医药机构“三个目录”匹配工作指引》(附件8)、《医疗机构医保专业知识考核指引》(附件9),做好目录匹配及医保专业知识考核工作。

  (六)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在申请签订服务协议时,其挂号处、收费处须已安装并启用视频监控,且设备运行正常,否则不予受理协议签订申请。确定为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需在6个月内完成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未及时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对于新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设立6个月的政策辅导期。辅导期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进一步优化医药服务管理工作通知执行。

  (八)申报新增定点评估合格医疗机构安装医保个人账户消费终端指引见附件10。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月度结算业务指引见附件11。

  

  附件:1.广东省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2.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docx

     3.HIS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联调申请表.docx

     4.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预测性分析报告.docx

     5.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分中心联系地址.docx

     6.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流程.docx

     7.授权委托书.docx

     8.医药机构“三个目录”匹配工作指引.doc

     9.医疗机构医保知识考核指引.doc

     10.新增定点评估合格医疗机构安装医保个人账户消费终端指引.docx

     1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月度结算业务指引.docx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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